九、公示和聘用審批
(壹)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招聘筆試、面試、考察、體檢等程序得到的結果,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並在招聘公告發布的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招聘單位填寫《桂林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審批表》壹式三份,經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或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報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聘用審批手續。聘用手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報考人員在接到聘用通知後15日內到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按自動放棄聘用資格處理。對公示期反映有影響聘用問題的,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查實,經核查屬實,不得聘用。
擬聘用人員公示後,有自動放棄聘用資格或公示後查實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不再遞補聘用對象。
(二)招聘單位應與受聘人員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簽訂合同時間應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計算。招聘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壹般不低於3年。初次就業的受聘人員與招聘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原標題:桂林市2019年度事業單位公開考試招聘人員公告
文章來源:/xwzx/tzgg/201909/t20190930_14854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