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已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前置許可(指各類法定的前置審批手續或許可證),
並依法領取相關證、照;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壹致的經營場所;
(三)開業已滿二個會計年度,無經營性虧損,經濟效益較好;
(四)有符合本企業特點的信用管理機構、人員和信用管理制度。
二、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應向企業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有效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各類行政許可的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給申報經辦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登記表;
(五)企業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機構和專(兼)職信用(合同)管理人員相關文
件復印件;
(六)企業信用信息評價表;
(七)本企業上兩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
量表》;
(八)申報上壹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提交已經認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復印件;
(九)認定機關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