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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和企業是否向社會披露相同的企業狀況信息?

不是,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以下條款中有具體規定。

第六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壹)登記備案信息;(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三)股權質押登記信息;(四)行政處罰信息;(五)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第七條第壹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壹)行政許可的批準、變更、延續信息;(二)行政處罰信息;(三)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第壹款規定,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下列信息: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三)行政許可的取得、變更和延續情況;(四)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五)行政處罰信息;(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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