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機關對企業進行年度檢驗。同時在營業執照正、副本上加貼年檢標記。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營業執照年檢從每年1月1日開始到6月30日截止。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壹年起報送。
營業執照年檢報告書:
1、要寫明登記事項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公司的名稱,住所,法人代表的姓名,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的類型,營業年限等情況是否與登記的壹致;經營範圍,股東或者股東的出資額等事項是否發生變更;
2、備案事項情況,如公司的章程,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組成人員或者構成是否與備案情況壹致,是否設立分公司,或者說分公司是否與備案壹致,公司清算組成人員以及負責人的情況是否與備案壹致;
3、寫明對外投資情況,寫明所投資企業的名稱,認繳出資額以及持股的比例等;
4、寫明企業的經營情況,包括主營行業,組織機構代碼,營運狀況,全年營業收入,全年利潤總額,全年納稅總額以及全年的凈利潤和全年虧損額等。
綜上所述,公司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
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壹年起報送。
第四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開展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