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公示信息後,再向工商部門申請去除經營異常名錄;
4.失去聯系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或者提出可以通過註冊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企業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
此外,企業對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機關審查核準登記,申請人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不得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