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推進工業強省建設,組織研究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戰略,提出政策措施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負責工業行業的宏觀管理與綜合指導。擬訂行業發展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劃,組織貫徹國家有關工業發展的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協調行業內部關系和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監測、分析工業運行態勢,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四)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安排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申報意見,參與安排和管理財政專項資金。(五)貫徹執行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參與國家和省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軟件業、信息服務業(不含電信業、社會調查業、信息提供業、咨詢業、經紀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承擔振興裝備制造業組織協調的責任,組織擬訂重大技術裝備發展和自主創新規劃、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 (七)擬訂並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綠色制造、清潔生產促進政策,參與擬訂全省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規劃,組織協調工業環保產業發展,協調工業環境保護,組織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承擔推進建設生態強省有關工作。 (八)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競爭力。負責工業企業扭虧增盈工作。與有關部門***同負責企業治亂減負工作。指導企業培訓和人才引進交流工作。負責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民爆行業生產、銷售監管工作。 (九)負責中小企業發展的宏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公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全省中小企業創業、融資、擔保、創新等配套服務體系建設。承擔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助指導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 (十)統籌推進全省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動“互聯網+先進制造業”發展,協調推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享。 (十壹)統壹配置和管理全省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臺(站)。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幹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幹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十二)負責鹽業行業管理,承擔國家和省級儲備食鹽管理職責。 (十三)組織開展工業和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指導企業開拓市場。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各類經濟信息。聯系工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和聯系的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與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職責分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信息產業和“互聯網+先進制造業”、大數據、雲計算產業發展。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研究起草全省網絡安全和信息化發展戰略、宏觀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推進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法治、標準建設,根據職責權限負責相關法規、規章等的起草、制定、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完善與信息化相關的統計調查制度;協助擬訂扶持信息網絡行業自主創新和發展的政策體系,開展互聯網經濟和發展態勢研究,統籌協調全省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享。 2.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審批、核準、備案權限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職責的,應當商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查。 3.與省農業農村廳及省中醫藥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醫藥工業行業規劃、政策、標準,負責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承擔醫藥工業行業管理工作。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擬訂中藥材種植規劃和政策扶持。省中醫藥管理局牽頭擬訂全省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4.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鹽業行業管理,承擔國家和省級儲備食鹽管理職責。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鹽業主管部門、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分別負責指導市縣各自職責範圍內執法工作。 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稿綜合、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機關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參與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宏觀戰略問題的研究及重要目標的制定。組織研究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的戰略性問題,提出政策措施建議。組織擬訂工業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 (三)規劃與投資處(對外合作處與其合署)。組織擬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提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安排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申報意見,參與安排和管理財政專項資金。參與編制重點產業、產品調整方案。定期發布工業和信息化投資指導目錄和項目信息。組織開展工業、信息化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推動經濟技術協作。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業企業運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指導企業市場營銷,組織協調工業企業參加重要產品展銷活動。 (四)財務審計處。編報部門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制定部門財務管理相關制度。指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系統內財務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內審計工作。 (五)產業政策處(企業改組推進處與其合署)。組織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及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擬訂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目錄,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參與指導工業園區發展。聯系工業、信息等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負責推進落實相關政策,促進企業兼並重組。研究擬訂鼓勵支持的政策措施。配合協調推進央企與地方企業的合作、重組,協調推進地方企業改組與兼並,協調推動重點行業的相關企業組建產業聯盟。 (六)科技處。貫徹執行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產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地方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技術基礎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國家、省技術創新項目的申報並實施管理。參與國家和省有關科技重大專項。擬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進步的政策和措施,負責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評定工作,負責首臺(套)產品的認定工作。負責組織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驗收工作。指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和利用工作。組織開展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 (七)運行監測協調處。監測分析全省工業日常運行,分析國內外工業形勢,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提出工業運行調節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近期工業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跟蹤執行情況。研究、分析工業運行中涉及財稅、金融、投資等政策性問題和資金情況,並提出建議。研究提出省重點支持企業名單。負責增效提速工作。培育小微企業向規模企業發展。承擔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相關工作。 (八)中小企業局(民營經濟發展促進局)。負責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經濟綜合、協調和服務,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相關政策措施。研究擬定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相關規劃,監測分析中小企業發展動態,發布相關信息。規劃指導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園區和公***服務平臺工作,引導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提升中小企業專業化能力和水平。組織國家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工作。承擔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推進鄉鎮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落實等工作。協助指導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 (九)創業與培訓處。負責組織開展創業服務工作,指導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建立和完善創業輔導體系。擬定並組織實施支持創業、創新相關政策。爭取相關資金支持企業創業工作。負責全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管理幹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者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組織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中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承擔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者、裝備制造和信息產業等人才培訓工作。負責開展人才合作與交流,指導企業開展校企對接。指導培訓基地建設。 (十)融資服務處。提出改善各類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企業融資的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和引導相關政府產業投資基金與社會資本投資各類企業。推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組織開展企業上市融資的相關工作。引導融資服務機構和平臺服務各類企業。 (十壹)節能與綜合利用處(安全生產處與其合署)。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工業的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綠色制造、清潔生產政策、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相關示範工程建設。負責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研究提出工業能源消費控制目標,監測、分析和發布工業能源消費態勢,組織開展工業節能監察。監督管理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承擔工業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具體工作。配合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以及促進安全產業發展等方面統籌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市、縣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職責。負責民爆物品的行業及生產、銷售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民爆物品行政許可審批具體工作,依法開展民爆物品生產銷售安全的監管。負責民爆物品科技管理。監督管理民爆物品的質量。 (十二)原材料工業處。擬訂原材料工業行業(不含化學工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擬訂地方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本行業技術進步工作。研究本行業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負責本行業園區、服務體系、配套體系建設。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 (十三)化學工業處(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擬訂化學工業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擬訂地方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本行業技術進步工作。研究本行業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負責本行業園區、服務體系、配套體系建設。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承擔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職責。 (十四)裝備工業處。擬訂裝備工業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擬訂地方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本行業技術進步工作,推進智能制造發展。調有關重大專項的實施,推進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指導本行業園區、服務體系、配套體系建設。承擔民用飛機、民用船舶、汽車等行業的建造生產管理。 (十五)消費品工業處。擬訂消費品工業行業(不含食品工業、鹽業管理)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擬訂地方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本行業技術進步工作。研究本行業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指導本行業園區、服務體系、配套體系建設。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負責省級醫藥儲備管理,參與推進中藥材產業化,組織實施重大災情、疫情和突發事件的醫藥用品生產、調度。承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組織推進中藥材產業化,參與協調中藥產業發展工作。 (十六)食品工業處。擬訂食品工業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擬訂地方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本行業技術進步工作。研究本行業市場情況並提出建議。指導本行業園區、服務體系、配套體系建設。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 (十七)鹽業管理處。負責鹽業行業管理,承擔國家和省級儲備食鹽管理。貫徹落實國家食鹽專營政策和相關鹽業法規。負責權限內重大復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編制鹽業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省內食鹽定點生產、批發行政許可及省外定點批發企業信息告知、公示等。負責省級食鹽儲備監管。建立健全食鹽供應應急保障體系。 (十八)電子信息處。擬訂電子信息行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領域公***服務體系建設。承擔電子信息產品制造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促進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負責行業經濟運行的信息采集、統計分析和預測。對電子信息產品市場進行宏觀管理。指導推進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的產業園區建設。組織協調本省區域內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設備、微電子和軍工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 (十九)信息化和軟件服務業處。統籌推進工業領域信息化發展,指導推進工業數字化、智能化、網絡化制造和應用;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發展和應用。負責擬訂行業發展戰略及地方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軟件服務業各領域公***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軟件、信息服務業、服務外包產業和相關新興服務業的行業管理。統籌推動“互聯網+先進制造業”。配合推動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融合。參與推進電信普遍服務和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統籌指導全省工業領域信息安全。 (二十)無線電管理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無線電頻率規劃、許可協調和監督管理。審查全省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核發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含呼號)。負責全省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銷售備案。負責無線電發射設備臨時進關審批。負責查處省內違反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全省無線電監測、檢測、幹擾查處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組織全省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維護。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中俄頻率協調,向國家及相關部門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負責重要時期、重點部位、重要活動無線電安全保障。 (二十壹)基層與信訪工作處。負責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實施綜合管理;負責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項目建設、內部改革、合資合作、分支機構設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負責組織推進所屬事業單位改革和企業脫鉤工作。協調處理所屬事業單位歷史遺留問題。負責系統內基層職工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 (二十三)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四)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上一篇:工商股權變更在線流程下一篇:變更公司地址有哪些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