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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礎管理

壹是增強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兩基”工作的緊迫感。我縣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復雜多變的氣候條件,以及駕駛人素質參差不齊、安全意識普遍低下等主客觀原因,導致全縣道路交通事故多年居高不下,形勢十分嚴峻。根本原因還是基層基礎工作不紮實。因此,各鎮、各部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角度,切實提高對做好基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礎工作的認識,增強做好“兩基”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從抓基層、打基礎入手,由重在事後查處向事前防範整改轉變。 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努力實現“少事故、少傷亡、少損失”的目標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雙基”責任制(壹)明確責任主體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和分級管理的基本原則,負責城鎮規劃區內道路、鄉道、村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基層基礎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國道、省道、縣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基礎工作。縣公安局是管理主體,縣交警大隊是責任主體。縣公路部門是國道、省道、縣道暢通和保障工程的責任主體。縣運管部門是負責縣域內客運車輛管理和安全監管的主體。(二)明確工作職責1、鄉鎮人民政府職責(1)鄉鎮人民政府鄉長是本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以鄉長為組長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統壹組織領導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將這項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考核。(二)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細化基礎工作職責,建立車輛臺賬和駕駛員培訓學習登記卡,簽訂“四方壹責”責任狀,排查整改隱患,檢查基礎工作落實情況,考核主管單位和責任人。(3)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提高農村群眾交通安全意識。(4)組織交通城建環保站管理集鎮交通秩序,清理占道、亂停亂靠等違法行為,規範道路運營秩序;在轄區設置農村公路標誌、標牌,排查整治農村公路危險路段;協助清理、整頓和監管農村客運市場。(5)匯總各類交通信息,輸入人車信息系統;每月對各單位工作進行檢查督促,研究解決本轄區道路交通管理中的突出問題。(6)組織公安派出所管理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和維護集鎮交通秩序,加強農村道路巡查和道路交通秩序監管,嚴查無牌無證、無證駕駛、報廢車上路行駛、超速、超員、超載和非法載人非客運車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負責壹般事故(無爭議)和采用簡易程序的事故處理;協助轄區內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國、省、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七)組織鄉鎮中心學校加強校車管理,督促轄區中小學校開展校車和接送幼兒車輛隱患排查整改,建立校車檔案;排查學校及周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采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及時報告。(八)組織交警中隊加強國省縣道路安全監管,落實24小時監管責任,創新與屬地管理相匹配的機制和方式。(9)帶頭追究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1人以下死亡(含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追究。事故調查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後30天內完成,送縣安監局會簽後報縣政府審批。問責對象應由鄉鎮按幹部管理權限提出,縣安委會負責協調監督問責。2.村(居)委會、社區工作責任人、駐村鄉鎮幹部、村支書是本村組道路交通安全第壹責任人,組織村幹部履行以下職責:(1)建立人車信息數據庫或臺帳,掌握人車變化情況。(2)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村民(居民)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制止和糾正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3)建立“紅白”喜事通報制度,現場告知交通安全註意事項。(4)協助處理事故善後和維護穩定。3.縣政府直屬相關部門的職責

縣公安局是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組織領導、日常監管和監督工作。壹是完善以交警為主體、多警配合、各負其責的責任機制。二是全面落實監管責任,明確交警大隊、中隊、派出所等警種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中的職責。三是建立規範的工作制度,定期分析形勢,研究措施,確保工作落到實處。四是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每年組織壹次大型宣傳教育活動,每學期組織公安民警在校上壹次交通安全課。五是制定道路交通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六是嚴格落實責任倒查,配合鄉鎮倒查1死亡(含受傷)以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縣交警大隊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壹是加強駕駛員教育培訓和管理,每年集中開展鄉鎮駕駛員培訓教育,每季度會同安監局開展壹次交通安全暗訪。二是加強交警中隊建設,建立中隊接受交警大隊和地方黨委政府雙重領導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實屬地管理措施,落實交警中隊分管國省縣道路安全管理的責任和中隊出警指導協助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責任。三是加強機動車管理,委托鄉鎮派出所辦理摩托車牌照。縣運管所負責做好“三關壹監管”(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資質關、做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監管關),嚴格審批夜間通過三級以下山區公路的客運班線;清理整頓和規範客運市場,每季度檢查壹次客運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及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切實加強運輸企業安全監管,取締非法經營活動,大力發展農村客運,研究組建面向農村的客運公司;進壹步完善培訓教育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管體系,加強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和醫療急救技能培訓;組織客運企業每季度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會同交警部門每年對客運企業進行壹次考評。縣建設局負責城市街道的危險管理,清理整頓城市占道,拆除占道建築,清理城市路面汙染物。交通公路部門負責全縣國、省、縣道安保工程建設,確保工程質量,規範縣內國、省、縣道標誌標牌設置,及時整改危險路段。農業(農機)部門負責落實拖拉機駕駛人考試制度,做好農用車註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和牌照發放工作,積極協助公安部門做好農機路面監控。宣傳部門負責深入開展“保護生命,安全出行”宣傳教育活動。積極拓展宣傳陣地,改進宣傳教育方式,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制度,通過媒體在黃金時段播放公益廣告,曝光違法行為,動員全民參與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以運輸企業學生和駕駛員為重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宣傳方案,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宣傳實效。衛生部門負責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搶救受傷人員和消毒事故現場。縣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區域性、階段性綜合整治或重點治理。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匯報工作,研究工作措施,監督相關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壹次死亡2人以上有管理責任的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追究。監察部門負責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調查和追究。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的車輛和駕駛員進行管理,明確責任,建立制度,加強管理。4.交通運輸和客運企業的職責

運輸客運企業是道路交通安全運輸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第壹責任人。壹要健全安全管理組織,落實安全管理人員;二是建立各項安全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三是建立健全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臺帳,定期組織車輛投保和檢驗,定期組織駕駛員體檢,與車輛駕駛員簽訂“四方壹責”等安全責任書;四是對車輛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客運站必須指定專人每天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查;五是及時聯系報廢公司,通過交警部門對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進行報廢;六是每天進行壹次安全提示,每月對駕駛員進行壹次安全教育活動,每季度對違法違規、發生事故的駕駛員舉辦培訓班;第七,加強交通安全宣傳。企業、車站常年設置交通安全宣傳標語,設立宣傳欄,及時更換內容。車站常年播放安全教育片,張貼海報,展示廣告牌。第八,隨時排查所屬企業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三、規範道路交通安全基礎工作內容

(壹)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臺帳及相關檔案1,建立“橫向倒排、縱向收尾”責任制臺帳;2、交警部門建立車輛信息庫,運管部門建立9座以上客運車輛臺帳和檔案;3、派出所建立“四方壹責”簽約臺帳;4、交警大隊建立車主、駕駛證、年檢(審)提醒臺帳;5、交警大隊要建立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和處理臺帳;6、交警大隊建立交通事故登記臺帳。(二)建立健全1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體系,堅持例會制度。縣綜治委、縣安委會每季度召開壹次道路交通安全例會,鄉鎮人民政府、縣直部門每月召開壹次例會,村(居)委會、社區每半月召開壹次例會,分析形勢,完善措施,解決突出問題。2、堅持日常檢查和重點時段值班制度。負責國道、省道、縣道的公安交警路面巡邏每月不少於25個工作日,負責農村公路的派出所每月不少於10個工作日。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幹部每月不少於兩次,鄉鎮負責人每月不少於壹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縣級直屬相關部門每季度組織壹次全面檢查,同時實行重大節假日、惡劣天氣等關鍵時段幹部值班制度。該縣推行“壹個班子負責,壹個機制保障,壹輛車服務,全年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模式。3.堅持“壹票否決”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產“壹票否決”的重要內容。要嚴格執行《巴東縣安全生產實行壹票否決制試行辦法》(巴辦發〔2005〕7號)的規定,該否決的堅決否決,絕不姑息。4.堅持集中整治制度。由縣公安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每半年在全縣範圍內開展壹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針對不同時期的不同問題,突出整改重點,制定整改方案,力爭收到實效。5、堅持暗訪和公開曝光制度。縣安委會辦公室每季度組織壹次明察暗訪,檢查鄉鎮、縣相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通過電視、網絡等媒體曝光存在的問題和事故,接受社會監督。6.堅持述職制度。縣綜治委、縣安委會每半年組織相關責任部門匯報壹次工作。不履行職責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追究其責任。7、堅持事故"壹清"制度。凡發生壹次死亡2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相關鄉鎮人民政府、交警中隊、派出所、村(居)委會、社區負責人和客運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向縣安委會“說清楚”,反思工作不足,改進工作措施,減少事故發生。8.堅持對違章駕駛人的教育和處罰雙軌制。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予以行政處罰,並組織駕駛人系統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四。嚴格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壹)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黃牌警告和責任追究:壹年內機動車保有量超過1輛且保有量超過10輛的單位占車輛總數20%以上的;2、機動車數量在10以上的單位,沒有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3.本單位機動車壹年內發生壹次死亡1人以上(含2人)道路交通事故1起以上,或者發生兩次死亡1起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4、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二)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追究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直屬有關部門的責任: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制數的,追究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有關單位的責任;2.壹年內壹個鄉鎮發生壹次死亡2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全縣發生三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追究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鄉鎮、部門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3.壹年內發生鄉鎮無牌無證車輛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全縣發生3起以上無牌無證車輛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追究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鄉鎮、部門和有關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4、貨車、農用車、拖拉機在鄉鎮轄區內非法載人,且壹年內發生壹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縣壹年內發生壹次死亡1人以上事故3起以上的,分別追究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的鎮、部門和相關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5.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鄉鎮、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先予停職,再接受調查處理。(三)道路交通安全警示(以下簡稱警示)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提出,報縣安監局審批。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書(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書”)由縣安監局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4)收到警告的各道路運輸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及時自查自糾,自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縣安監局。

對受到警告的道路運輸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安監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五)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直屬有關部門收到問責函的,應當向縣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整改報告和工作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六)將告誡書和問責書的數量列為各鎮及相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內容。(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直屬有關部門由縣級政府調查,確定性質,劃分責任,形成調查報告,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失職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分級調查處理責任制,凡死亡1人及受傷3人以下的事故,由鄉鎮人民政府調查處理;凡發生2人死亡、3人受傷以上事故的,由縣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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