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擴展數據: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出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1、3、4項相關憑證由用人單位承擔。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