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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手機信息采集內容有哪些

采集內容為短信,通話記錄,電話本等。信息采集是屬於人員信息提取,用於充實人員信息資料庫,為破案找線索之用。

提取內容如下:

1、人員身份確認(核實戶籍資料)。

2、指紋提取。

3、手機信息提取。

4、DNA采集(有唾液提取、血液提取等)。

5、有交通工具的排查是否屬嫌疑車輛。(有吸毒嫌疑的要進行尿液檢驗)。

提取信息主要針對在巡邏中發現的無法出示身份證或行跡可以人員,對破獲轄區內的案件提供有用的線索。被提取人不會留下案底(沒做違法的事情),排除嫌疑後就可以回家,性質屬於詳細登記而以,所以不用擔心。 另外派出所對被提取對象有保密義務,這點打可以放心。

信息采集的原則:

1、可靠性原則,信息采集可靠性原則是指采集的信息必須是真實對象或環境所產生的,必須保證信息來源是可靠的,必須保證采集的信息能反映真實的狀況,可靠性原則是信息采集的基礎。

2、完整性原則,信息采集完整性是指采集的信息在內容上必須完整無缺,信息采集必須按照壹定的標準要求,采集反映事物全貌的信息,完整性原則是信息利用的基礎。

3、實時性原則,信息采集的實時性是指能及時獲取所需的信息,壹般有三層含義:壹是指信息自發生到被采集的時間間隔,間隔越短就越及時,最快的是信息采集與信息發生同步;二是指在企業或組織執行某壹任務急需某壹信息時能夠很快采集到該信息,謂之及時;三是指采集某壹任務所需的全部信息所花去的時間,花的時間越少謂之越快。實時性原則保證信息采集的時效。

4、準確性原則,準確性原則是指采集到的信息與應用目標和工作需求的關聯程度比較高,采集到信息的表達是無誤的,是屬於采集目的範疇之內的,相對於企業或組織自身來說具有適用性,是有價值的。關聯程度越高,適應性越強,就越準確。準確性原則保證信息采集的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壹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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