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人三年內不能成立新公司。即使三年後解除工商限制,不解除稅務黑名單,新公司也不能註冊。2.企業法人不能擔任其他公司的法人、監事、董事,被撤銷的公司名稱三年內不能使用。3.企業法人和股東名下的其他企業不能開具發票增量,不能正常申報稅收。4.稅務黑名單越長,罰款越多。接收金也會有延遲。嚴重者將被限制乘坐高鐵和飛機。5.企業和股東將被限制高消費和銀行貸款,他們將無法獲得養老保險的擴展信息:
欠人錢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債務人(俗稱“老賴”)的普遍存在,已成為當今經濟社會的頑疾,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有效治理“老賴”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11年6月、2014年6月三次召開新聞發布會,集中公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並建立網上“老賴”黑名單制度。各界人士點擊“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輸入姓名即可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