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由城市公共汽車電車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規模經營、適度競爭的原則,綜合考慮運力配置、社會公共需求、社會公共安全等因素,通過服務質量招標選擇運營企業,授予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權;不符合招標條件的,由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擇優選擇運營企業取得線路經營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與取得線路經營權的運營企業簽訂線路特許經營協議。
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權應當無償授予,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交通主管部門不得拍賣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權。運營企業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變相轉讓、出租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線路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