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好註冊制,核心是增強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讓投資者自主進行價值判斷,讓企業接受市場的嚴格選擇。新《證券法》全面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
壹是強化了信息披露的合規性,明確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二是強化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也就是說,信息披露的用詞和表達,應當與廣大投資者的通常認知水平和理解能力相匹配,淺白平實,便於閱讀和理解,不能“曲高和寡”無人識。
三是抓住“關鍵少數”的披露義務。發行人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將按照過錯推定原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配合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致使發行人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縱容、指使、協助發行人造假的,將承擔直接法律責任。
四是壓嚴壓實中介機構把關責任。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對本專業相關事項履行特別註意義務,對其他專業事項履行普通註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