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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專業化管理水平,推進現代項目管理,根據《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路建設項目的代建活動。

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公路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委托專業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承擔的建設管理模式。第三條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公路建設市場。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和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第四條項目法人符合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管理項目建設。項目法人不具備相應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托有資質的代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安全、投資、工期等管理責任。第五條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從施工階段開始,也可以從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階段開始。第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遵循擇優選擇、責權壹致、界面清晰和目標管理的原則。第七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建市場的管理,將代建單位和代理人納入公路建設市場信用體系,促進代建市場健康發展。第二章代建單位的選擇和代建合同第八條高速公路、壹級公路、獨立橋梁隧道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單位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管理單位作為代建單位:

(壹)具有法人資格,有滿足公路工程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和質量、安全、環保管理體系;

(2)承擔過5條及以上高速公路、壹級公路或獨立橋梁、隧道的建設項目管理相關工作,具有良好的業績評價和市場信譽;

(三)具有專業齊全、結構合理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工程技術系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15人。

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以及獨立橋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代建人選擇,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進行規範。

項目法人選擇代建單位時,應當從合格的代建單位中優先選擇業績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強的代建單位。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公路建設的具體需要,細化對代建單位的要求。鼓勵符合代建條件的公路建設管理單位、公路工程監理企業和勘察設計企業進入代建市場,開展代建工作。第九條代建單位派駐項目現場的建設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應滿足項目建設管理的需要。施工項目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在施工單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65,438+00年以上從事公路建設行業工作經歷,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至少有2項類似項目施工管理經歷。

代建單位派駐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設項目中兼職。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采用招標方式的,應當使用交通運輸部統壹制定的標準招標文件。

代建單位在提交投標文件時,應當列明本單位的資質、能力、業績、信譽等方面以及擬委派的現場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候選人。

評標可以采用定額評標法、技術得分合理評標法、綜合評標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並應當重點評價代建單位的建設管理能力。第十壹條項目法人應當與選定的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工作內容;

(二)項目法人和代建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其他承包商的管理方法;

(4)代建制的管理目標;

(5)代建工作條件;

(六)施工組織;

(七)代建單位的服務標準;

(八)建設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九)履約擔保的要求和方式、利益分享方式;

(十)績效考核方法和激勵措施、違約責任、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等。第十二條建設服務費應當根據建設工作內容、建設單位投資、項目特點和風險分擔等因素合理約定。第十三條代建項目實行目標管理。代建單位在施工合同和其他承包商合同約定的管理目標的基礎上,細化分解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保等目標責任,進行施工管理,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項制度,確保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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