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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提出什麽和什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建議和意見,包括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和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發布政府信息,可以通過信息公開投訴、舉報、申請復議等方式提出建議和意見。具體來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監督政府信息公開時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 .信息公開投訴: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有關部門投訴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處理違法違規行為。二是信息公開舉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書面或網絡向有關部門舉報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揭露不正之風,促進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範化和透明化。三。申請復議:政府信息公開請求被駁回或者部分駁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行政機關對該決定進行復議,並提供具體理由和證據。通過上述渠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有效監督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促進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範和完善,保障公民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

行政機關未依法公開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承擔哪些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未按要求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來說,當行政機關不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不真實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和申請復議,以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拖延或者不履行公開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申請處理,並追究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

政府信息公開是保障公民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的重要途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信息公開的監督者和參與者,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進行監督。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行使監督權,推進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範化和透明化,促進社會公正、公平和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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