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和監督企業信息公示,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壹)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質押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不公示企業信息會有什麽後果?
企業披露信息沒有法律後果,違法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未按要求履行及時公示義務的企業,工商部門將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未公示的,工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布。對未履行年度報告和公示義務的企業,工商部門應當自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行公示。工商部門發現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通過公示的企業地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