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采取壹定方式依法及時主動將行政執法信息和過程向行政執法對象和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制度。該制度重在打造陽光政府,要求及時主動公開執法信息,讓行政執法在陽光下運行,包括執法信息公開和過程公開;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內容依法予以保密。
行政執法信息公開,涉及行政執法全過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執法信息公開:
1、事前公開。要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布、“雙隨機、壹公開”監管等工作,在門戶網站和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等場所,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編制並公開執法流程、服務指南,方便群眾辦事。行政執法信息事前公開,要健全公開工作機制,並實行動態調整。
2、事中公開。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的信息公開,主要指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要佩帶或者出示能夠證明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證件,出示有關執法文書,做好告知說明工作。另外,服務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員崗位工作信息。
3、事後公開。壹是行政執法決定的公開,包括執法決定的範圍、內容、方式、時限和程序。二是“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另外,探索和規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上的信息公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確定本級政府和部門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的統壹平臺,歸集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信息,實現執法信息互聯互通。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