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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備案後免稅 後發現不該免稅 怎麽補救

1、公司備案後免稅 後發現不該免稅 ,將該項目的數據在填寫納稅申報時填寫到應稅貨物或服務 欄即可。

2、免稅備案是指為了享受到免征某某稅種的優惠政策,預先在主管機關進行相應資料的認定確認工作。

3、相關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第九條 定期減免稅優惠事項備案後有效年度內,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壹)仍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但備案內容需要變更的,企業在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二)不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企業應當主動停止享受稅收優惠。"

(2)《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壹律不得減免稅。

第十壹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的減免稅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查後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詳或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納稅人更正。

(三)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十八條規定,減免稅批復未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壹條規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於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壹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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