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是解決企業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法院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和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又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會有逾期還款負面信息記錄在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被司法拘留。在仲裁案件中,如果出現不配合的情況下,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為勞資糾紛鬧到勞動局去以後,企業就必須委托有相關法律專業知識的員工或者律師進行處理,那麽這是需要法律成本的。如果企業在相關勞資爭議糾紛中有過錯,那麽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監察大隊如果在勞資爭議糾紛中發現企業存在某些不當行為時,可以對企業進行相關罰款處罰。勞動保障局的處罰有三種,壹是改正錯誤,比如欠薪企業照發。二是企業拒絕勞動保障局的處罰,勞動保障局會與工商局配合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三是政府部門對企業負責人的處罰,壹般是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壹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壹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