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實施下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
擴展數據
因背信被處死的人的名單中記錄和公布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2065438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記錄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1)被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的具體情況;
(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
百度百科-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