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法定代表人也會有負面影響。
法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3、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公司沒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只要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請或自行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也就是說,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行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4、除此之外,根據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委於2014年3月20日印發的《“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信用懲戒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信用懲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費外,還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