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法人流程如下:第壹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受理審查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第二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告知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的事項,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第三步:5個工作日後,申請人持《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壹條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壹)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資料的,應當決定受理。(二)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資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文件和材料退還申請人;5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文件和資料,並出具申請文件和資料的簽收憑證。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對不屬於公司登記範圍或者本機關登記管轄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公司登記機關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九條* * *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法人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二)企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三)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