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取《名稱核驗通知書》、《網上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營業執照原件、公章。
(2)向申請變更受理窗口提交材料法人和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公司章程、授權委托書、產權證明、名稱核驗通知書、股東名冊、董事、經理、監事名單、註冊資本繳納情況說明、股權轉讓協議。
(3)獲取經辦人營業執照受理單及身份證原件。
(4)刻章備案委托書(刻章公司制作)、法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5)原組織機構代碼(含代碼證)、變更後的法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發生變更。
(6)變更登記證稅務變更登記表(可在窗口領取)、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舊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公司章程復印件、產權證復印件、租房合同、房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7)銀行變更基本存款賬戶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法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經辦人身份證、租賃合同、產權證、公司支票購買憑證原件、未使用支票、財務印章、姓名章、公章原件及復印件。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