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是企業之間的並購。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以壹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財產權的行為。它也是企業資本運營和管理的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三種形式。企業並購存在壹定的風險,我從三個方面簡單介紹壹下M&A過程中的風險點:壹是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法律風險,是指雙方在M&A之前隱瞞壹些不利因素,在並購完成後會對對方或目標公司造成不利後果,現實中被並購方隱瞞壹些影響交易談判和價格的不利信息,如對外擔保、外債、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這種情況比較常見。並購完成後,為目標公司埋下了巨大的隱性債務,使得並購公司成本高昂。第二,違法的法律風險表現在違反信息披露、強制收購、法定程序和壹致行動人,會導致收購失敗。再次,公司並購可能產生的糾紛主要有:因產權不清、主體不合格而引發的糾紛;行政幹預糾紛;欺詐性並購糾紛;員工安置糾紛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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