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碼規則
代碼的前三位是壹級單位(省級)代碼,其中前兩位必須是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4、5、6位是二級單位(地級)代碼,第7、8、9位是三級單位(縣級)代碼。
下屬單位代碼必須以下屬單位代碼為基礎編制,即二級單位(地市級)代碼必須以下屬單位(省級)代碼為基礎編制,且代碼前三位必須與下屬單位代碼前三位壹致;三級單位(縣級)代碼必須在二級單位(地級)代碼的基礎上編制,代碼的前六位必須與二級單位代碼的前六位壹致;否則以後無法進行相關的數據分析和數據匯總。
2.編譯方法
具體編碼應根據以下規則進行:
1和2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三位數字為省級單位分類標識代碼;
4、5位為市級行政區劃代碼,第6位為市級單位分類標識代碼;
第7、8位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第9位為縣級單位分類識別碼;
單位代碼去掉第3、6、9位數字,就是單位所在地的行政區劃代碼。省級單位只需設置第三位單位分類標識碼,省級單位後六位單位編碼為0。市級單位需要設置第三位和第六位單位分類標識碼,市級單位後三位單位代碼為0。縣級單位需要設置第三、第六和第九單位分類標識碼。
第三、第六和第九單元分類識別碼的含義如下(不能編碼為0):
“1”:各地區交通主管部門,如交通廳、交通局、交委等。
“2”:公路管理部門,如公路局、路政署等。
對於本細則未列出的含義,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可自行設定單位標識碼,新標識碼的含義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統壹規定,以保證本省(直轄市、自治區)內編碼的壹致性;設置識別碼時,建議使用數字(4~9)。單位標識碼用字母設置的,要大寫,如A、B、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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