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業顧問會為您查詢需要變更的商標,幫您規劃最合適的變更方案。
2.申請材料完成後,法律部應當在24小時內將申請材料提交商標局。
3.商標註冊公告完成後,商標局頒發證書。
商標變更所需材料:
1.企業名稱、地址變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變更申請書、商標變更委托書、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2.企業地址變更、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商標變更申請書、商標變更委托書。
3.申請人名片變更、戶口簿、商標變更申請書、商標變更委托書、申請人住所地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
4.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商標變更申請書、商標變更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壹條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
對容易引起混淆或者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