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營業執照掃描件給別人,進行正常的經濟往來和企業法人憑證證明是沒有有危害,最好能註明:復印件只用於某某事項使用。
但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相關法條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必須登報聲明後,方可申請補領。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壹)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