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不小心泄露後,在沒有任何人使用和利用的情況下不承擔責任,可以給公司出壹份個人檢討責任書就好,根據公司去做相關決定。
擴展資料:
盜用公章(電子印章)的後果責任怎麽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9日法釋〔1998〕7號《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
1987年7月21日法經發1987年20號《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幹問題的解答》對公章和業務介紹信的管理。
和管理失職的處理辦法作了詳細規定,歸納壹下有幾點:
1、不得外借,單位不得將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和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出借給個人。
個人利用此進行犯罪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個人要追究刑事責任,出借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出借而收取的“手續費”、“管理費”作為非法所得應沒收。
2、及時收回,單位應當在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後。
單位聘用的人被解聘後,及時收回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和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其他有效措施。
原承包人、承租人、法定代理人、受聘人用此騙取財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3、免責,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合同,單位不承擔責任。
4、私刻公章罪的認定與處罰在認定刻字業承制公章違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案件中,要註意與偽造、變造、私刻公章罪相區別。
後者不僅包括刻字行業,還包括其他有偽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單位公章的單位或者個人。
前者只是沒有按照刻字業的管理規定承制公章,有的是因為壹時的疏忽,或者主觀認為,不會發生問題,存在僥幸心理。
5、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的規定。
對於刻字業違反管理規定承制公章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行為人或者企業的負責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
如果私刻、偽造、變造公章,則應以擾亂公***秩序罪論處。
(2)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