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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股東依法享有分紅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公司設立後,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壹、有限公司股票分紅的規定限於《公司法》。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分紅的程序如下:

1、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2、股東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二、針對分紅的限制如下:

1、須為稅後利潤,即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

2、應當先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

3、以前年度有虧損且以前的公積金不足以彌補的,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後,再提取當年公積金,然後分配當年利潤;

4、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此外,經股東會決議,也可以在分紅前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股東知情權的內容

(1)查閱權

查閱權,即股東查閱公司文件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34條、98條的規定,股東查閱權的對象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在股東知情權的內容中,查閱權處於股東知情權的核心地位。

(2)復制權

根據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股東復制權的對象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3)質詢權

質詢權,即公司股東就公司特定事項請求公司予以解釋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4)公司信息接收權

公司信息接收權,從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強制信息披露義務。根據《公司法》第166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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