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約定設立公司全部或部分立即實繳的,公司根據全體股東約定設立臨時賬戶(可約定確定設立前以個人賬戶作為臨時賬戶),股東貨幣出資的,於約定的期間內將約定貨幣種類和數量匯入該臨時賬戶;
(3)以實物出資的,股東協商確定或指定財物保管人,及時交付發生物權轉移的,將該出資實物交付保管人,並由保管人出具收到證明;
(4)以需變更產權登記的實物出資的,暫將該實物權屬證明交付保管人或承諾公司設立後變更登記事項,公司設立後根據約定或法定時間為公司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權出資的法定程序:
(1)辦理股權出資批準手續;
涉及國有股權出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批準的,先行辦理批準手續。
(2)股權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3)股權認繳出資或實際繳納出資;
(4)股權出資公司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5)被投資公司進行驗資;
(6)被投資公司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壹、股權出資的繳納辦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權作為非貨幣財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以下方式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壹)投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依法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後,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二)投資人在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以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二、股權出資操作應當提交的材料
(壹)股權出資設立公司,應向工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就出資方式、股權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規定;
(4)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6)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11)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1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股權出資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應向工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股東會(大會)決議或者股東的書面決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載明投資人在股權公司的股權持有情況和實繳情況、股權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
(6)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簽署的《股權出資告知承諾書》;
(7)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股權公司的股東變更登記,應向工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表》);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書面決定;
(4)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劃轉證明,涉及國有股的還應提交相關部門證明文件;
(5)、被投資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7)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