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
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股權轉讓合同還應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股權轉讓所得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擴展數據:
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非以股份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按財產所有權轉讓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11項規定,產權轉讓證明應當加蓋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的印花。
國稅發[1991]155號文第十條進壹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憑證的征稅範圍為: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憑證,企業股權轉讓憑證。”這裏的企業股權轉讓書證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書證,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書證。
2.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的賬簿和記錄如何征收印花稅作出了特別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將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現行的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壹。
也就是說,對於買賣、繼承、贈與的a股和b股股權轉讓數據,當事人分別按照千分之壹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3.對因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政企分開、企業(集團)重組和轉換管理體制、改變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重組和盤活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份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參考資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股權轉讓稅-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