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中的相關規定,詳列如下: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並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壹)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壹)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
第十壹條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壹)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