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二,公司倡導“壹盤棋”的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和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充分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和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公司倡導全體員工努力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和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打造壹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能,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不及物動詞公司實行“在職工資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障,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的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實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和考核制度,評先評優,對有貢獻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公司倡導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創造精神,增強群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於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應予以追究。
員工代碼
壹是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熱愛本職工作。
第二,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進取、開拓、求實、創新。
擴展數據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勞動法”,是勞動管理的工具。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既是企業的權利,也是企業的義務。從壹定意義上說,企業必須依靠規章制度來進行勞動管理。沒有勞動規章制度,企業就無法進行勞動管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關於實施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勞動者違反了,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規章制度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無疑對企業的正常運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規範了勞動者的行為,企業應當高度重視。
參考資料:
公司規章制度-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