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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體戶口辦理:我們公司有留學生要落戶北京,前提是公司要有集體戶,但是公司現在沒有

在京聘用留學人員單位“單位立戶”管理辦法

2012年7月30日修訂

為規範留學人員回國就業落戶辦理相關手續的服務,保障國內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的利益不受侵害,防止個別單位和人員的違規行為,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壹、單位立戶要求:

凡聘用留學回國人員需申請在京就業和落戶的在京用人單位均須辦理單位立戶手續,符合下述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辦理單位立戶手續:

1、用人單位必須是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經濟發展方向及產業規劃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合夥制事務所等。

2、用人單位本身能夠為留學人員提供檔案和集體戶口服務或者委托相關人才服務機構提供檔案和集體戶口服務。

3、在京企業單位的註冊資金必須在人民幣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

二、單位立戶辦理流程及所需申請材料:

1、在線註冊

用人單位登陸中國留學網(www.cscse.edu.cn)-就業落戶欄目,點擊“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就業落戶服務系統-單位註冊”,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後提交,然後打印自動生成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CA數字安全證書申請表(就業落戶)》及《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數字證書用戶協議書》,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2、單位立戶所需材料

單位註冊成功後,請將下述材料直接遞交或郵寄至:北京市海澱區北四環西路56號輝煌時代大廈 6層 回國處,郵政編碼:100080。(由於我中心每天接收大量郵件,請務必在醒目位置註明“CA申請” )。

材料清單:(請按照此順序將材料裝訂在壹起)

①、《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CA數字安全證書年檢申請表(就業落戶)》和《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數字證書用戶協議書》原件(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②、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合夥制事務所證書等能證明單位法人性質的證書復印件(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③、在北京市區(縣)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單位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

④、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⑤、單位專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信息須與立戶申請表經辦人姓名壹致,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⑥、單位或人才中心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如單位集體戶口存放在人才中介機構,請提供由人才中介機構開具的落戶地址證明信,並須同時加蓋人才中介機構及單位公章,單位檔案存放合同無效。)

3、審核結果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簡稱中心)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後,審核申請單位的相關材料,審核結果會以郵件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審核時間2個月左右。

4、以培訓會形式統壹領取CA數字安全證書,具體培訓事宜與審核結果同時以郵件形式通知。

5、登陸系統

單位領取CA數字安全證書後,即可正常登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就業落戶服務系統-單位登陸”,使用相關功能。

三、單位年檢辦理流程及所需申請材料:

1、在線註冊

用人單位在本單位數字證書到期前30天內,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就業落戶服務系統的“年審”功能向我中心提出年審申請。

2、單位年檢所需材料

①、《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CA數字安全證書年檢申請表(就業落戶)》和《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數字證書用戶協議書》原件(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如CA數字安全證書已過期無法登陸,請提交單位公函,以替代《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CA數字證書年審申請表(就業落戶)》及協議書;

②、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合夥制事務所證書等能證明單位法人性質的證書復印件(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③、在北京市區(縣)工商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單位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澱分局;

④、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⑤、單位專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信息須與立戶申請表經辦人姓名壹致,單位法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⑥、單位或人才中心集體戶口首頁復印件(如單位集體戶口存放在人才中介機構,請提供由人才中介機構開具的落戶地址證明信,並須同時加蓋人才中介機構及單位公章,單位檔案存放合同無效。)

3、審核結果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收到年檢申請材料後,審核申請單位的相關材料,審核結果會以郵件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審核時間1個月左右。部分年審通過的用人單位按照郵件通知要求參加由我中心組織的就業落戶業務培訓會,在培訓會上統壹發放更新的數字證書。

四、單位立戶有關規定:

1、立戶單位信息發生變化時,須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心遞交《立戶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填寫並申請信息變更。中心將核實後更新立戶單位基本信息;

2、立戶單位應如實提供單位相關信息,確保為所聘留學人員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如有虛假,立戶單位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立戶單位不得為非本單位就職人員和勞務派遣人員出具《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在京單位接收函》;

4、立戶單位所聘用的留學回國人員,其所學專業須與該單位主營業務基本相符,並按國家規定,給予留學人員相應的職位與待遇;

5、立戶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為其聘用的留學回國人員辦理就業落戶相關手續,並主動協助留學回國人員準備相關材料,不得以代辦為由收取任何費用;

6、立戶單位有義務參加關於錄用留學回國人員的相關政策、業務培訓會。

7、立戶單位應按要求定期進行單位立戶及CA數字安全證書的年檢及更新工作。

8、中心會不定期對立戶單位進行隨訪調查,如發現違規行為,我中心有權暫停或取消用人單位及申請人的申請資格,並通報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五、本管理辦法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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