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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農戶是什麽形式?

“公司+農戶”模式的基本含義是指從事農副產品加工和流通的企業(公司)與農戶建立壹定的經濟合同關系,進行壹體化經營。根據雙方契約關系的密切程度和內容,可分為“純市場契約”、“準市場契約”和“綜合契約”。目前普遍采用的“公司加農戶”的模式是“準市場契約”。本文重點研究這壹模式的實際運行機制。

在準市場合同中,公司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雙方在生產、銷售、服務、利益分配、風險分擔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其核心是通過合同在企業和農戶之間建立利益分配機制,規範公司和農戶之間的交易關系。這種契約關系的形成,其實就是壹個實力決定議價地位的博弈過程,博弈各方包括農戶、公司、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其中,產業化龍頭企業取代了種子、農藥、收購、加工等眾多企業,承擔了與農戶、消費者的所有交易任務。

在上述四方博弈中,各方的角色和行為動機如下:(1)公司作為經營者和受益者,在合同談判和履行中具有支配地位,在食品安全出現問題時可以將責任轉嫁給農戶;(2)農民、生產者和受害者在談判中處於不利地位,無形中承擔了過度的市場風險。為了利潤最大化,農民往往在生產中偷工減料,提供不合格的農產品。因此,農民不僅是不完全契約的“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問題的始作俑者;(3)由於信息不對稱,經常被欺騙的消費者無法發現不安全的食品。壹旦出現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就會推卸到農民身上,消費者找不到農民追究責任,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他們只承認自己倒黴,於是繼續縱容公司和農民向市場提供劣質產品;(4)政府——不合格的監管者和縱容者。由於監管成本高,無法對分散的農戶和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甚至壹些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為了自身利益,與公司達成“共謀”,縱容其違規行為。

準市場契約式“公司加農戶”模式的上述操作缺陷導致了以下負面效應:(1)新的負面外部效應,契約雙方在執行過程中相互推卸責任,不能完全履行職責。公司為了降低成本,放松了對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使得原料質量下降;由於農民不再直接面對消費者,降低了以質量求市場的動力,從源頭上影響了食品安全;(2)信息不對稱導致機會主義行為,相互隱瞞真實情況,向市場發出錯誤信號。市場不能依靠供求機制來驅逐不安全的食品;(3)不完全契約導致風險和收益不對稱,約束機制失效。許多因素強化了合同雙方的違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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