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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易註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

法律分析:程序: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登記時,登記機關不再要求企業備案清算組成員、提交清算報告或登報公告企業註銷。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清算,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者清算,合夥企業由合夥人清算,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董事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股東清算,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承擔相關責任。

材料:1。註銷登記申請書(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個人獨資企業由出資人簽署,合夥企業由合夥執行人簽署);

2、企業未開業或無信用承諾等。;

3.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4、委托他人辦理註銷登記的應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5.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簡易註銷的,還須向商務部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註銷批準證書;

6.已取得“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營業執照的企業,需提交稅務登記註銷證明或完稅證明;過渡期內未換發“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營業執照的企業,仍按原規定辦理。

7、市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壹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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