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如果公司因嚴重虧損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或債務人需要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公司破產,公司破產調查正式開始。
程序二:成立清算組。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律師、會計師及法院親自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程序三:全面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正式成立並完全進駐破產企業後,企業的所有財產信息、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都向清算組公開。
程序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對破產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壹系列審計,包括公司註冊、股東狀況和股權比例、財務憑證和賬簿的保存、破產企業歷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的責任審計、破產企業現有職工的責任審計、籌資、保險和納稅等。
程序五:破產財產的清算與清償。清算組將破產企業的非貨幣財產轉為貨幣財產,用於清償各種債務。破產公司財產的出售需要債權人在場,經確認後才能拍賣。
程序六: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討論通過後,可報法院執行,執行後通知債權人按期領取財產。
程序7:準備破產清算報告。制作詳細的破產清算報告,提交債權人會議和法院。最後需要撤銷這個破產企業的工商局登記,請求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清算正式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