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壹條* *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二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四條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未按照要求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後,未申請註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