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此證,辦理其它金融往來業務。
3.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帳戶、壹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
4.符合開戶證明的辦理的有:企業法人。
5.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6.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7.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獨立核算)。
8.社會團體。
9.外地常設機構、個體經營戶、私營企業。
10.法律服務所。
11.銀行的開戶證明的公司很重要的金融證件,和資金流動密切相連,辦理貸款時都是需要出示的。
12.根據《結算帳戶管理實施細則》第五章第四十三條及銀管發[2006]71號《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文件的通知》中規定存款人因保管不善,遺失開戶許可證,應選擇北京市公開發行的非娛樂性報刊媒體上進行遺失聲明,並且宣布開戶許可證作廢。
13.遺失聲明應註明存款人全稱、開戶銀行名稱、開戶許可證賬號、銀行結算帳戶核準號,以及“聲明作廢”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