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刻章不可以從網上刻,在網上刻章屬於違法的行為。不管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體工商戶,如果需要刻制公章,必須先到公安部門進行審批備案,然後再到已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章刻制經營單位辦理。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九條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公章是壹個單位、團體、學校、公司等的法定代表標誌。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員私自刻制公章,進行詐騙,破壞國家治安管理活動及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我國目前將刻字業(包括刻字工廠、刻字社店、刻字攤等)納入特種行業,歸公安機關實行治安管理。我國目前各企事業單位公章均只有壹顆“真章”,該“真章”壹般已在相關政府部門進行過備案。其他的私刻章都是“偽章”。
所謂的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也就是壹種存在偽造人民團體以及事業單位,還有企業以及公司等等團體印章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準刻證明;
(二)登記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準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制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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