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果,具體如下:
(1)對企業的形象和信譽有損害;
(2)對企業的投融資有影響;
(3)對企業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信譽、信用有影響。
2、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有哪些
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如下;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2)未在商事登記機關依照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3)因工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
(4)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