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工商局或市監局申請辦理“公司新名稱核名”(包括系統核名和人工核名);
2、在當地工商局網站提交“公司名稱變更”預約,並下載填寫相應的資料後打印;
3、攜帶上述資料到對應的工商局,自助取號,然後遞交資料;
4、若資料有遺漏或當地工商局有其他要求,則根據要求補充資料,若資料沒問題,則領取《受理變更通知書》;
5、在通知書上註明的領取時間,再去壹趟工商局領取新的營業執照;
6、攜帶新的營業執照到刻章點刻制新的公章,原公章需在規定時限內銷毀或上交;
7、攜帶新營業執照和新公章到開戶行申請更換開戶許可證和印鑒;
8、完成當地各部門要求的其他變更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公司經營 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 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