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系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和《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系統成員的名稱發生變化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如實填寫《系統成員信息變更登記表》(可在當地編碼分支機構領取)並加蓋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公章,提供新的營業執照和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及變更前的《系統成員證書》或《系統成員續展證書》。
上述文件經編碼分支機構審核後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準,審核無誤後核發變更證書。
擴展資料: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應用,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
我國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推廣應用商品條碼,建立我國的商品標識系統。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印制、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統壹組織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負責全國商品條碼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按照本辦法核準註冊,獲得廠商識別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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