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妳違法亂紀,公安才有權采集,否則非銀行機構采集您的信息屬於違法行為。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條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
第八條征信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壹)欺騙、脅迫、誘導;
(二)向信息主體收費;
(三)從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
第九條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機構應當制定相關制度,對信息提供者的信息來源、信息質量、信息安全、信息主體授權等進行必要的審查。
第十條征信機構與信息提供者在開辦業務及合作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協議等形式明確信息采集的原則以及各自在獲得客戶同意、信息采集、加工處理、信息更正、異議處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壹條征信機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應當制定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方案,並就采集的數據項、信息來源、采集方式、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護制度等事項及其變化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二條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並且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條征信機構通過信息提供者取得個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應當向信息主體履行告知義務。
第十四條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將與其合作,進行個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規範與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協議內容。信息提供者應當就個人信用信息處理事項接受個人征信機構的風險評估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情況核實。
第十五條采集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基於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