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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是指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並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公平清償給所有債權人的程序制度。我國《企業破產法》第7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也就是說,享有破產申請權的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其他任何人無權申請破產。
公司破產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裁定才能確認,不經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自身不能進入破產程序。
1.破產申請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公司破產必須有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債權人公司自己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再繼續經營。債權人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債務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出現資不抵債。盡管法律有如此規定,但在我國,絕大多數是公司自己申請破產,幾乎很少有債權人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需要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告知公司債權人在指定期間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通知第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根據法律規定,債權申報期間最短為30天,最長為90天。
對於公司賬目中記載的已知債權人,人民法院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中報債權,通知可以郵寄、轉讓等方式送達,告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方式,以及在申報債權時需要攜帶的材料。
3.指定破產管理人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監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
破產管理人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評估機構,以及清算事務所擔任。但是,並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機構都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只有在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中備案的中介機構才能擔任破產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產立案後,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在破產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破產管理人,並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公司,處理破產事務。破產管理人對外代表公司,這裏需要指出的是,破產公司涉訴時,仍然以公司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破產管理人只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破產管理人的負責人具體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如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4.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
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破產企業,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產企業的日常事務都由破產管理人決定。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洛種公章、賬簿、合同、流動資金、勞動人事檔案等資料;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對破產企業的財產行使處分權;決定破產企業是否繼續經營,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委托拍賣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拍賣,擬定分配方案,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等重大事項。
5.審計、評估
破產企業管理人由非審計、評估機構擔任的,需要委托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壹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6.接受債權申報
公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書之日起即可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產案件後,應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管理人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制作債權登記表,記錄債權人的申報情況,包括債權人名稱、債權數額、債權形成時間及形成原因等。
7.召開債權人會議
由於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債權人會議的法定職權有以下幾項:
(l)核查債權,確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是否真實有效;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破產管理人,審查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破產管理人;
(4)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5)通過重整計劃;
(6)通過和解協議;
(7)通過破產財產的管理方案;
(8)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 10)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破產企業的重整方案及和解方案,需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壹般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主席往往由最大的債權人擔任。
8.變價破產財產和分配
變價破產財產是破產程序中的核心環節,只有破產財產變價後,才能實現破產成本的支付以及對公司債權的清償。破產管理人制作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根據債權人會議作出的決議變價破產財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2條第1款的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由破產管理人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國有企業破產的,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拍賣對於價值量較小的破產財產,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可以采用協議轉讓的方式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後,由破產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據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分配方案同樣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破產財產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有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益債務;
(3)欠福的職工工資、醫療、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以及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
(4)公司所欠稅款;
(5)普通債權
9.破產程序終結
財產分配完成後,破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終結,法院收到申請後,可“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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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破產時,子公司會被納入破產程序嗎根據《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
在法律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互不連帶。
雖然母公司對其子公司有控制權,但是在財產責任上是獨立的,母公司只是從子公司取得投資收益。因子公司對母公司的債務沒有清償義務,子公司如果自身經營良好的話,便不會受到母公司破產的影響;
如果子公司也已出現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狀況,應根據破產法另行申請該子公司破產,而非納入母公司的破產程序,壹起清算。
進入破產程序後破產管理人還存在嗎破產管理人由法院調號指定或競標選定後,經法院批復同意後開展破產企業的工作,直至破產企業財產、債務處置、分配完為止,才會結束破產管理工作。
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可否處置資產管理人經債權人會議授權,可以依法處置破產財產,並就處置回款進行分配
工傷搶救中公司宣告破產現己進入破產程序後續資金如何解決根據《破產法》,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的,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益債務後,對破產債權應該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中制定破產財產按如下原則分配:壹、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二、 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壹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三、 破產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1、 可供用於破產分配的財產總類、總值,已經變現的財產和未變現的財產;2、 債權清償的順序、各順序的種類和數額,其中應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的數額和計算的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應當說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3、 破產債權總額和清償比例;4、 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5、 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定進行追加分配的說明。四、 破產財產分配的範圍:指列入破產財產的債權。其債權分配以便於債權人實現債權為原則。五、 其他:1、 將人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 債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進行提存或者變賣提存價款,並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壹個月後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後,債權人仍示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去除破產費用和***益費用後
根據債權人的申報,不足清償全部的,按照比例清償
案件在執行程序中如何移送進入破產程序的24條最新第五百壹十三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壹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進入破產程序後,個別清償是否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公司還需要交國稅罰款嗎1、要交的,破產歸破產,罰款歸罰款。
2、公司在進行破產時會進行破產清算程序,這個程序就是清理相關債權債務、剩余資產的,罰款其實也是壹種債務,是公司欠國稅局的,只有理清了,最後才能破產成功註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