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破產重整壹般需要壹年時間。具體時間由債務人的實際情況決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後,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六個月內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九條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將重整計劃草案同時提交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企業破產重整的程序是什麽?
1.向法院申請重整;
2.法院受理後指定物業管理人;
3.以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
4.制定和批準債務人的重整計劃草案;
5.重組程序開始時,債務人執行重組計劃;
6.實施後,企業恢復正常運營。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