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是經理或者審計,單位要妳承擔責任,那就看妳的過錯了。當然,手簽是最有效的,責任也不容易推卸。如果有證據證明私章是別人用的,責任很小,印出來的名字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公司的單子都像上面那樣,都是那樣做的,而且蓋了公司的公章,妳審核沒有錯誤,妳從事的工作也不違法。那麽單位就要承擔責任。妳沒有錯。
這種裁決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不知情的第三方的利益,看似合法公正,卻忽略了公司也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公司被冒用假名,雖然疏於員工管理,但被要求對所有員工的道德風險負責,增加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尤其是在員工涉嫌利用私人公章犯罪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要求公司承擔因假公章而導致的外部責任,有失公允。因此,建議法院在判決公司是否應對員工使用假公章承擔民事責任之前,應仔細審查每壹項事實,嚴格區分員工的職務行為和非職務行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做?壹刀切?。
首先,合法行為不壹定合規,但違法行為壹定違法。違反職務行為對公司構成約束力,但違反職務行為不產生職務行為的效力。
其次,合法行為是職代會行為有效的前提。非法代理行為不具有職務代表行為的效力。
最後,有效的工作行為代表了公司的意誌。無效職務行為對公司沒有約束力,也不是公司意誌的表達。
可見,員工以公司名義的行為是合法的,公司很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斷壹個行為的合法性是復雜的,要從行為人的主客觀兩方面綜合判斷。以公司名義謀取私利,雖然主觀上有故意,但只有在客觀上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能違法,公司應對其行為結果負責;但如果客觀方面構成犯罪,如偽造公司印章罪,行為人應對其行為後果負責。因為違法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不約束公司,不具有公司代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