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的合法權益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是工會開展活動的權利。工會有許多合法權益,但最重要的是開展活動的權利。工會組織的目的之壹就是開展各種工會活動,通過這種活動逐步擴大工會組織的影響,吸引廣大職工,把職工團結在自己周圍,實現建立工會的初衷。因此,只要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國家就應該提供必要的保護,保障工會活動的權利不受侵犯。《工會法》明確規定了工會享有的權利,包括民主參與、民主監督的權利,參與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決策和措施的權利,以適當方式向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相互通報情況的權利,研究解決問題的權利,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的權利, 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的權利,以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其他權利。
第二,工會的合法財產不可侵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國家撥給工會的財產、經費和不動產。工會所屬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工會工作者是開展工會工作的基本力量。
壹旦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工會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尋求救濟:
壹、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維護工會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政府的責任,因為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會行使權利,開展活動,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同時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最終目的是維護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和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有責任維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會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除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處理外,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目的,主要是對侵占、挪用工會經費和財產的行為,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支付工會經費的違法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律保護。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拖欠或者拒不繳納工會經費的,根據《工會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監督程序”的規定,工會對拖欠或者無正當理由拒撥工會經費的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提出申請的工會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工會組織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出支付令。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繳納拖欠或者拒絕繳納的工會經費。如果企事業單位對繳納工會經費有異議,認為自身經營困難,連工資都不能按時發放,根本無力繳納工會經費;或者暫時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工會經費的;或者認為已經交了,不應該再交;或者對繳費金額有異議,認為超過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監督程序,支付令自動失效。工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支付拖欠或者拒絕支付的工會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收到人民法院支付令後15日內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外,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不履行維護工會合法權益的職責,工會要求其依法處理某些違法行為,拒不處理的,工會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這壹規定,工會組織可以對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工會法》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壹條的規定,阻礙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礙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建立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