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營業的條件應是:
(壹)企業依法停止經營活動;(2)企業不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壹定期限;公司停業的,不需要辦理停業手續;停業六個月以上的,需要辦理註銷手續。
對於公司停產,首先要分清什麽是停產。停工,即停工,就制造企業而言,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停止產品生產。停產是指工廠或車間停止生產。
由於企業經營客觀情況的多樣性,企業的關閉不應局限於完全關閉或停工狀態;法律應承認部分職工因客觀原因而停工或停產的合法性,以及企業全體職工或部分職工的半停工,只要是客觀原因造成的。
停業應當掌握的條件應當是:壹是企業應當依法停止經營活動;二是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壹定時間。公司不需要辦理停業手續,停業超過6個月需要辦理註銷手續。停產是壹種不確定的狀態。可能有兩種可能性:
1.依法申請破產清算;
2、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壹條:逾期開業、歇業以及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