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造、變造企業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這是企業最常見的逃稅方式。偽造或篡改企業會計賬簿、憑證,申報虛假金額,在大小企業中屢見不鮮。
2.建立表外賬戶。有的企業設置兩個賬戶,真的假的,真的賬戶內部使用。稅務人員查的時候會把假賬當真賬查,作為計稅依據。
3.開立多個賬戶隱瞞收入。有的企業在多家銀行開立賬戶,同時使用這些賬戶,但只向稅務機關提供壹個賬戶的信息,在其他賬戶隱瞞實際收入;
4.虛開發票。交易雙方為達到偷稅目的,在貨物交易後開具發票時,故意更改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或者總金額,並書寫虛假數據;
5.銷毀或隱藏賬簿。稅務人員來檢查時,為防止其查詢企業財務情況,以誤火、盜竊為借口銷毀或隱藏賬冊,企業便可隨意申報營業收入;
6.虛假納稅申報單。企業對收支、生產狀況、生產規模等數據進行虛假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
偷稅罪中,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