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使用者申請社會保險登記。使用者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投保人情況表。企業單位出示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資料,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出示有關機關批準成立文件等相關證件資料,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提供身份證件,戶口簿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資料。(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社會保險登記申請。社保經辦經營機構收到使用者和個人填寫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相關證明書等申請資料,必須立即審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退回登記申報材料等,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對申報資料不全的,要求補齊資料後重新申報。(3)社會保險經營機構記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社會保險經營機構應立即將通過審查的使用者信息、員工信息、參加保險的靈活就業者信息輸入社會保險業務信息系統,完全正確地制作使用者和個人社會保險文件。(四)社會保險經營機構發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社保經辦單位對符合社保登記條件的用人單位,自領取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開具社保登記證明。《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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